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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是参加不是参与行政诉讼参加人(第3页)

第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四: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有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第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是否同一行为,是,是共同被告。

第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

第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根据公民是否提出了申请,谁接到了申请;申请后不作为,那肯定是接申请的;申请后转移了的,是主管行政机关为被告。(一般情况下是承担责任的机关为主)

第八: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

上级批准了,而不服管理机构的机构是被告;设立批准,而所属职能部门不服的,职能;开发区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地方人民政府是被告。

第九: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

就是这个,不用想了。

第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不用想了,就是这个。

——转移——

要么变更要么消灭要么撤销。

——分割线——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我的天,我的真的佩服我自己白天看一遍,弄懂,晚上再照着书本再写。)

第三人,就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或者证人型第三人。(这三个人要是不记得,就说明没认真,我还举了一个例子,有独立和无独立。)

这个,是法院通知其参加,也是当事人之一。

有申请和通知两种参加途径。

不通知,会构成主体遗漏。

——分割线——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

一方当事人两个以上;

诉讼标的相同;

主张一致;

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共同诉讼人——

是对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

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集体诉讼——

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实行诉讼代表制度,作用效力对全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为2到5人。

(作者:我快哭了,这电脑打一半键盘又不灵了,害得我手机打字,好歹陪了我这么多年,坚持下去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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