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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质证轻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第1页)

第二章

从《包公案》看宋代官吏的司法职业认知

《包公案》是众多公案(侠义)小说中极有代表性、流传改编极为广泛的作品,为明代安遇时撰。其部分来自宋、元以来民间已流传颇久的包公故事,部分则采录自各种史书、杂记和笔记小说中的素材再加以编排改写。而随后于明万历朝后期出现的《龙图公案》则是另一本以包拯为主角的公案(侠义)小说。虽然作者不详,故事大多是抄袭汇编而成,但改动较少,基本反映了当时各版本中相关内容的原貌。据研究,《龙图公案》一百则故事中,共抄《包公案》(即《百家公案》)四十八则,《廉明公案》二十二则,《详刑公案》十二则,《律条公案》三则,《新民公案》三则,其余十四则大多数为公案形式的社会问题小说。该书文学性、艺术性相对平平,故事可读性与情节铺陈也较为直白、简洁,不少破案过程与断案推理还夹杂着因果报应和鬼神梦兆的色彩,但其中展现的破案技巧、推理逻辑、诉状判文、断案依据、过堂质证、用刑考量等,都颇值得玩味、比较、探析。

本文依据《名臣问案牍》之《包公案》注释标题安遇时、蓝鼎元等编撰:《名臣问案牍》,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实则应是《龙图公案》)中百则故事中的经典篇章予以法意解读。

第一节重质证,轻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包公千百年来在民间享有极高的声誉,首在其断案如神、明辨是非。疑难的案件经他审理水落石出,显示了他巧思密推、智慧过人的逻辑推理与洞察入微的能力。冤假错案经他审理得以昭雪,体现了他慎断体恤、中正爱民、廉明公正的品德,故被尊为“包青天”。《包公案》中即有许多故事直观描写了他对疑难案件的逻辑判断和破案技巧。

逻辑推理贵在细、在究、在合理推论。而古代公案中出现的冤案,最突出的问题:一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二是虽有质证,但却简单以口供为凭,并不深究、详查与质证推理,昏官敷衍了事,故而酿成冤案。包公能做到断案如神,明察是非,就是他能以公正清明之心,恪尽职守,审慎认真,深究详辨,不轻易下判,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他还时常微服私访、亲身访查,为后世清官树立了榜样。

《包公案》中第六则《包袱》就非常典型。整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而且主审知府也算重视质证,没有刑讯逼供,却造成了冤案。

故事说的是浙江宁波府定海县佥事高科与侍郎夏正是同乡,两人为子女指腹为婚。不想夏正为官清廉却死在任上,高科后来被罢官回到家乡,但资财颇丰,后来嫌夏家贫穷就想私下退婚。高科之女高季玉不从,私下让侍女秋香约了夏正之子夏昌时见面,要将自己的首饰转卖为聘礼。夏昌时很高兴,就与好友李善辅说了。李善辅一听歹心顿起,假意为夏昌时庆贺,却暗中下了药迷昏了夏昌时,自己偷偷去约会。结果被侍女秋香认出不是夏公子,李善辅情急之下,拿起石头击杀了侍女,拿走了包裹,又悄悄回到夏昌时身边。夏昌时酒醒后到了花园,发现了秋香躺在地上已经死了,惊骇之余逃之夭夭。

高家发现秋香死在后花园亭中,高季玉说出实情,认为是夏昌时杀害了侍女,于是告到府衙。夏昌时也写了申诉状为自己辩白。顾知府将各犯人拘押到案,“即将两词细看审问”。“高科质称”,他认为夏昌时与秋香私下串通偷财,后杀其灭迹。而“昌时质称”,是高季玉让秋香私下约他,等自己到了花园时发现秋香已经死了,“若果我得她银两,人心合天理,何忍又打死她”,说得在情在理。顾知府只得传唤高季玉到衙。高季玉作证说,自己不忍父亲退亲,私下约了夏昌时,想给他银两作为聘礼。没想到秋香会被打死,难道是夏昌时有意强奸秋香没有得逞,或是恼恨自己父亲要退亲,故意打死婢女泄愤。这个猜测性推理,居然得到知府大人的认可,顾公仰椅笑道,此干证说得真实。夏昌时百口难辩,“遂自诬服”。这个审断,没有用刑,也当堂质证充分,涉案主角自己也承认了,于是顾知府判决:“高女另行改嫁,昌时明正典刑。”真乃草菅人命,糊涂得可以。

夏昌时在狱中待了三年,正赶上包公奉旨巡行天下。一日到了定海县,又去微服私访,私行入定海县衙,“胡知县疑是打点衙门者,收入监去”。包公在监牢中对大家说,有什么冤屈自己可以代写诉状。于是夏昌时在狱中直接将冤情告诉了包公。随后,包公亮出了身份,升堂调阅夏昌时案卷,高季玉仍一口咬定,“坚执是伊杀婢女,必无别人”。“包公不能决,再问昌时道:‘你曾泄露与人否?’”足见包公审案的审慎与逻辑推理的周全。这一问,夏昌时想起自己告诉过好友李善辅,那夜在他家饮酒,自己还醉了,醒来后,“辅只在旁未动”。善良的夏昌时压根没想到是李善辅所为。但包公的职业直觉告诉了他答案。随后包公假意让李善辅考中生员,又让李善辅帮忙找些好金银用于包公的女儿出嫁的嫁妆。李善辅将杀害秋香后偷走的包袱内高季玉给夏昌时的金银首饰拿给了包公。包公招来高季玉一看,认出了正是自己当年要给夏昌时的东西。高季玉与李善辅两人当堂一对质,李善辅无从抵赖,只得一一承招。此案这才真相大白,沉冤昭雪。包公遂下判词:善辅“今秋大辟”;高科厌贫求富,想要背弃故友之姻盟,“掩实就虚,几陷佳婿于死地。若正伦法,应加重刑。惜在缙绅,量从未减”。而夏昌时与高季玉“仍断合卺”。

在这则故事中,顾知府断案之错,就在于没有深究,只凭夏昌时自己承认了冤情,就轻易结案。可见,在案情审理过程中情与理的逻辑推演,是破案获得真相的关键。只要稍稍多想一下,高季玉赠银给夏昌时,夏昌时哪有什么理由还要害死高季玉的婢女呢。何况夏昌时也辩称:“季玉所证前事极实,我死也无怨,但说我得银打死秋香,死亦不服。”但顾知府对明显不合情理的事,居然不深究。而包公却不然,就算高季玉还一口咬定是夏昌时杀死的秋香,依然持怀疑的态度,“包公不能决”,再问夏昌时,才把疑点落到了李善辅身上,由此告破一宗冤案。

品析:

对于官员错判官司造成冤案的问题,历朝司法督察制度都非常重视。除设立巡察制度,派钦差、按察使等常年巡行各地,专门承接各地冤情诉状外,还在律令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宋刑统》中,就有“决罚不如法”“官司出入人罪”“断罪不当”等条例。如第二十九卷“断狱律”中有“决罚不如法”条规定:“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第三十卷“断狱律”中有“官司出入人罪”条规定:“诸官司出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杖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讫,即从失出入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者,勿论。”此律条说的是,对被量刑不当的嫌犯给予相应的补减,同时,对断案失当的官吏也将作出相应减等的处罚。相比《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有关“官司出入人罪”法条规定的更加细化、明确。

第三十卷“断狱律”之“断罪不当”条规定:“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等。”

《包公案》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就涉及官吏决断不明酿成冤案,以及诬告和偷掘人棺椁的情节。

话说东京管下袁州有一人张迟,与弟弟张汉共同居住。张迟娶妻周氏生一子周岁。碰巧周母有疾病,周氏即回家探母。后张迟因要赴临安县潘某的邀约出远门,便让张汉去接周氏母子。三人来到离家不远的一片林地,当时暑热难耐,周氏抱着孩子困苦难行想要就地歇息。张汉便说,自己先抱孩子回去,再叫轿夫来接周氏。等张迟雇了轿夫到林地,却不见了周氏。两兄弟来回搜寻,到了一幽僻处,见其妻死于林中,且已经没有了首级。张迟哀哭不止,兄弟俩雇人抬尸,“用棺木盛贮了”。周氏母家兄弟周立是个好讼之人,就“扭送张汉赴告于曹都宪”,称张汉欲强奸周氏,周氏不从故杀之灭口。

曹都宪居然相信了周立之说,用严刑拷打,张汉始终不肯诬服。曹都宪便让都官找寻妇人首级。都官着人到岭上寻觅不着,便私下掘开一妇人坟墓,取出尸体断其首级回报曹都宪。曹都宪再次审勘,张汉还是不肯招认,但受不过严刑拷问,只得诬服,“监系狱中候决”。

将近半年,正遇包公巡审,复审张汉一案。一日悟得其中玄机,遂拘得张迟邻居萧某,让其带二公人到建康一带缉访。还真遇到了一个面熟的妇人,一问果然是张迟之妻周氏。原来,周氏在林中遇到两客商挑着竹笼上岭,他们四顾无人,即拔出利刃,威逼周氏脱下衣鞋。再从笼中唤出一妇人,互换了衣服,又断其妇人头颅置于笼中,抛其身子于林里。反将周氏置入笼中,“沿途乞觅钱钞,受苦万端”。萧某即与二公人拘拿二客商。包公再审,二客商只得招认。包公“再勘问都官得妇人首级的情由,都官不能隐瞒,亦供招出。审实一干罪犯监候,具奏达朝廷。”不数日,仁宗旨下:“二客谋杀惨酷,即问处决;原问狱官曹都宪并吏司决断不明,诬服冤枉,皆罢职为民;其客商赀帛赏赐邻人萧某;释放张汉;周氏仍归夫家;周立问诬告之罪,决配远方;都官盗开尸棺取妇人头,亦处死罪。”

品析:

此案所判非常合律。曹都宪因断案不明而被罢官,而周立好讼诬告,被发配流放;都官掘墓取无辜妇人首级,则被处死罪。对照《宋刑统》有关“官司出入人罪”及“诬告比徒”条,但规定并没有后世那么明确。而“贼盗律”中有“残害死尸”条规定:“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所谓减一等,是指如果残害死尸(指肢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合死罪的,死上减一等;应流罪的,流上减一等。相比之下,《大明律》《大清律例》则更为明确和严厉。如《大明律》卷第十八“刑律一”之“贼盗”条“发眆”款规定:“凡发掘培坟眆,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眆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睳见尸者,亦绞。”可见,此案所引仁宗皇帝下旨,对都官私下开棺取妇人首级而处死罪,实是按《大明律》所断。因《包公案》是明代万历年间出版的,作者自然更熟悉的是大明律令,用到了包公案上,也是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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