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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
《包公案》中所记述的百则案例故事,流传久远,民间口口相传与文人改编润色交相融合,可谓宋代社会民情的万花筒。从这些破案故事中,不仅可以看到清正廉明、刚直不阿的“包青天”形象,而且更从中可见包公如何对待每一个棘手、复杂的冤案,如何严谨、机智、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态度。另外,从文本分析的视角,我们还可以从这些文学作品中解析出宋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以及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普及程度。
一、折射了宋代司法制度和法律适用状况
难能可贵的是,《包公案》中的每一案例都较为详尽地铺陈了案情及破案的全过程,而且较为完整地呈现了告诉、侦查、庭审、质对、审判等具体流程,更可管窥诉状和判词的格式。这为今天我们剖析宋(明)代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审判状况等提供了宝贵的参鉴。
譬如,第九十六则《扮戏》中,于庆塘状告杨善甫拐走儿媳刘仙英的诉状称:
“告为灭法奸拐事:婚姻万古大纲,法制一王令典。枭豪杨善甫盖都喇虎,猛气横飞,恃猗顿丘山之富,济林甫鬼蜮之奸。欺男雏懦,稔奸少妇刘仙英,贪淫不已。本月日三更时分,拐串奔隐远方,盗房赀一洗。痛身有媳如无媳,男有妻而无妻。恶妾如林如云,今又忽奸忽拐,地方不啻溱洧,风俗何殊郑卫?
上告。”
包公接状差人捉拿了被告杨善甫。杨善甫承认了与刘仙英的奸情,但拒不承认自己奸拐。所以也写了诉状:
“诉为捕风捉影谁凭谁据事:风马牛自不相及,秦越人岂得相关。浇俗靡靡,私交扰扰。庆媳仙英苟合贪欲,通情甚多。今月某夜,不知何人潜拐密藏,踪迹难觅。庆执仇谁为证佐?竟平白陷身无辜。且恶造指鹿为马之奸,捏画蛇添足之状。教猱升木,架空告害。台不劈冤,必遭栽陷。
上诉。”
分析上述首告状与上诉状格式,可以发现,二者有大体一致的规范。一是点出诉状的事态缘由,如“告为灭法奸拐事”“诉为捕风捉影谁凭谁据事”。二是简明扼要地描述案情事由经过,主要是相对客观的事实陈述。三是诉状注重文辞感染性的铺陈渲染,以期引发同情和官府重视。
与诉状呈现相对应的是,每个案例故事,都有相对完整的判词文本记录。由此,也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断罪如法”“断罪引律令格式”等的卷宗标本。如第四则《咬舌扣喉》包公判道:
“审得朱弘史,宦门辱子,黉序禽徒。当年与如芳相善,因庆新房,包藏淫欲。瞰夫被掳,于四年六月初八夜,藏入卧房,探听陈氏洗浴,恣意强奸,畏喊扣咽绝命。含舍诉冤于梦寐,飞霜落怨于台前。年月既侔,招详亦合。合拟大辟之诛,难逃枭首之律。其茂七、春香,填命虽谓无事,然私谋密策,终成祸胎,亦合发遣问流,以振风化。”
上述判词交待了案情各涉案人,又简要详实地叙述了案情原委经过,最后是按律判处,如“合拟大辟之诛,难逃枭首之律”“亦合发遣问流”。“合”字非常贴切地佐证了《宋刑统》断案依律令的要求。
二、折射了宋代官吏的基本法律素养状况
应当说,百则故事中有不少案件的初审知县敷衍草率,推理不详、心证不密,未按《宋刑统》所要求的“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甚至有受贿、受财等,导致不少冤案,要等到包公巡行才得以平反昭雪。这从一个方面折射出当时的宋代,的确存在着因地方官吏草率办案、粗暴用刑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事实。而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冤案的,朝廷的态度倒是比较严厉、明确,一经发现总要追究责任。如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中,曹都宪用严刑拷打获得口供,造成冤案。等包公巡行发现纠正后,奏达朝廷,宋仁宗下旨:“原问狱官曹都宪并吏司决断不明,诬服冤枉,皆罢职为民。”
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地方官吏能做到不轻信口供、不滥用拷讯手段,宁可列为“疑案”,上告或申报给上司,等包公巡察时再次复审,最终得到昭雪。如第七则《葛叶飘来》、第三十三则《乳臭不雕》、第三十四则《妓饰无异》等,都是有了口供承招,但事理逻辑有异,地方官也疑之,“暂时监系狱中,连年不决”,只等巡行复审。说明有的地方官吏,还是能秉持基本的法律精神,坚持自己的“疑罪”心证,体现出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公正求实的职官态度。
从百则故事中可以发现,包公以及其他地方官吏审案,总体上除必须获取当事人、嫌疑人自己的口供证词之外,也还是重视物证、人证等其他相关证据链的。例如,如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中,曹都宪轻信了好讼之人周氏之兄的诬告,“用严刑拷打,张汉终不肯诬服。曹令都官根究妇人首级。都官着人到岭上寻觅首级不得,便密地开一妇人坟墓,取出尸断其首级回报。曹再审勘,张汉如何肯招,受不过严刑,只得诬服,认做谋杀之情,监系狱中候决”。这里,曹都宪用了严刑,又听信了诬告,但面对主要涉案人张汉始终不肯诬服承招的情况,他也不得不要求找到具体物证,即妇人的首级。可见,物证的意识哪怕在昏官那也还是有的。
三、折射宋代民众的诉讼态度和法文化的普遍认知
相较明代,宋代的兴讼、好讼之风还没有后世那么盛行,讼师作为一个群体,也还没有那么发达。
一则在《宋刑统》中还没有专条单列,而在《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诉讼”中即有“教唆词讼”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
二则在《包公案》的百则故事中,出现讼师、好讼、聚讼的情节还相对较少,不像明代“三言二拍”故事以及清代《蓝公案》故事中那样比比皆是。但通过《包公案》也可以发现,在宋代,“好讼之人之事”开始有了苗头。如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中,就是张汉妻子周氏探亲返家,在野外树林中失踪。周氏“其兄周立极是个好讼之人,即扭张汉赴告曹都宪,皆称张汉欲奸,嫂氏不从,恐回说知,故杀之以灭口”,结果造成一则冤案。
从百则故事中,可以看到当时的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男女私情、婚姻变故、贪财起意、生意往来等引起的谋杀案上。民众能第一时间到官府报案,而官府官吏也能第一时间受理。由于此百则案例,又主要突出的是冤案,从中可见普通百姓对朝廷、包公的巡察制度的期待。
当发生命案时,地方保甲和邻里能第一时间报官,同时也注意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如第四则《咬舌扣喉》中,发现陈氏在沐浴时被害,“口中出血,喉管血荫,袒身露体,不知从何致死”,族人和邻众中吴十四、吴兆升知道春香与张茂七平日私通,认定是他们所为,所以主动将春香锁扣,保护了现场。等春香丈夫程二次日赶回家,“众人将春香通奸同谋事情说知。程二即具状告县。知县接状后即行相验”。之后,吴十四、吴兆升还因为被张茂七反告诬陷,被知县“亦加刑法,各自争辩”。好在后来县官审问明白,“吴某二人事已明白,与他们无干”而“开豁邻族等众”。由此可知宋代民众作证意识与现场证据保存意识。
从案情中所涉的社会背景看,因生意往来引发的黑店家、黑船东谋财害命等凶案较普遍,可以想见宋时中原到江苏一带,商贸与水路的兴盛景象。还有一类是与寺庙僧人相关的强奸、私通等引发的凶杀案。如第一则《阿弥陀佛讲和》、第二则《观音菩萨托梦》、第十四则《烘衣》、第二十三则《杀假僧》、第二十四则《卖皂靴》、第三十一则《三宝殿》等,可以折射当年寺院兴盛,僧人众多而间或有行迹不端之人的情状。这从明代“三言二拍”等作品中也可见一斑。
四、折射《包公案》作者对宋明律令的专业熟稔程度
在百则公案故事中,每一则都有判词,或斩或流或徒或杖或罚或保或释,均各有所据,表明宋、明朝廷在法律知识普及方面所做的宣介和推行工作有一定的成效,也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根脉的传承性与一体性。
一则说明小说作者对律令格式等的熟稔。
二则作为明代人编撰出版的作品讲述的是北宋时期故事,所依据的律令及适用,总体上不出《宋刑统》所载。而《宋刑统》前承《唐律疏议》,后接《大明律》,大体一脉相承,只是有些微的不同。比如,对“和奸”和“强奸”奸情的判罚宋与明有所不同。宋代较宽松,而明代较严,但凡强奸案,不论是否发生命案,《大明律》处以极刑,而《宋刑统》则判徒流。如第八十三则《遗帕》,讲的就是恶徒赵嘉宾与李化龙、孙必豹合谋将曾氏轮奸,包公判道:三人“轮奸曾氏于山中。败坏纪纲,强奸不容于宽宥。毋勿首从,大辟用戒乎刁淫”。查《宋刑统》并未有死罪的判处规定,倒是《大明律》“刑律八”之“犯奸”条明确规定:“强奸者,绞。”可以推论,作者作为明人,是参考《大明律》下的判词。而其他多数案例的判词,大体贴合《宋刑统》的规定,从而折射出当时关于包公断案的民间传说与文人追记,总体上有着相当的“职业”水准,也印证了中华法律传统,关于刑律的典籍,从汉、魏、六朝到隋朝,较为繁杂,而到了唐律,才相对稳定完善。宋刑律承继了唐律传统,故宋朝从官吏、士人到普通百姓,对名例律、户婚律、职制律、贼盗律、斗讼律、讼律、诈伪律等北宋律令体系应是大体知悉的。也可以折射出当时民众的法律意识普及程度和法文化氛围。
三则说明《包公案》小说刊行的年代,当时的朝廷在法律制度和律令条文的宣介、推行方面,有一定的成效。如朱元璋本人是非常重视律令的推广和告知天下的。洪武三十五年刊行的《御制大明律序》中即称,“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鯩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由此可见,明代对普法工作的极端重视。在《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开首之“讲读律令”条,即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褫降叙用”。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朝廷尤其重视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对律令的讲读和知晓,每年都要考试,检查对律令的熟稔程度。如果不能讲解,初犯罚薪金一个月,再犯就是要挨笞刑了。对官吏施用笞刑,可谓严法酷刑了。由此可以推论,明代官吏对司法制度和律令条文的把握还是较为普及的,这在明、清公案小说、“三言二拍”、笔记小说等中,都能得到一定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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